昆山福鼎精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润冠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鹏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福鼎公司与润冠公司签订的《2014年度专卖代理店合同》约定:“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如有争议可按中国法律规定在本合同签署地法院进行诉讼”。本案系协议管辖,对此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润冠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634号 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