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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陈国立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平顶山保险分公司无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虽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及客户声明书上签章,但该声明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涉及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在此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平顶山保险分公司就肇事逃逸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周建秋与陈国立达成的赔偿协议系二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且周建秋的伤情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平顶山保险分公司无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一审法院酌定护理期限暂按2年计算,二审中周建秋放弃对2年后的护理费的请求,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妥。平顶山保险分公司上诉称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平顶山保险分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上诉人平顶山保险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许民终字第1984号 201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