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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体柏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杀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体柏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2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肖体柏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从轻处罚。肖体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肖体柏辩解及其辩护人朱需要辩护提出“肖体柏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肖体柏的辩护人还提出“肖体柏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清连提出要求肖体柏分别赔偿夏某某、肖某某丧葬费41860元及死亡赔偿金167440元,赔偿彭清连赡养费83720元的诉讼请求。因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丧葬费只能按照每人21946.5元的标准予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邵中少刑初字第2号 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