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诉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行政确认
所属领域:政府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审庭审查明张某甲与张某乙于1992年分家,涉案宅基地也被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明确给张某乙使用,2013年10月张某乙与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薛店镇花庄村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明确记载所拆迁的房屋结构为平房,相关证人也证明该房屋系张某乙所建。综上,张某乙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上诉人张某甲与本案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新郑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郑行终字第580号 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