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玉莲与许祥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责任划分比例不当的主张,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知,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因羊只缺少在相互查羊过程中产生的,从双方互相骂架、上诉人抱住被上诉人的腿以及被上诉人用腿压上诉人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在本案纠纷中均存在过错,虽上诉人的受伤系因被上诉人用腿压造成的,但是上诉人对于其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原审判由被上诉人承担51%的过错责任适当,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比例适当,判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酒民一终字第679号 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