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离婚纠纷
所属领域:离婚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张某丙未满三周岁,且一直随被告方共同生活至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张某丙仍与被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适宜,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应支付损害赔偿金及返还被告的豫A×××××号汽车,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案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金少民初字第141号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