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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香菊与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付清房款,被告违约拖延上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违约金29455.62元,被告对此无异议且有其出具的南洋国际商城交房费用清单证明,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主张被告逾期支付违约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但计息期间应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算。另外,原被告约定该违约金于上房后三个月内付清,故本院将计息的时间调整为自上房后三个月的次日至被告的破产申请受理时,即从2013年9月18日至2015年5月20日。经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为3038.84元,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3038.84元。被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铜民初字第01497号 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