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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城县永固焊接材料厂、张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应诚信履行。被告永固厂在借款期间停产,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永固厂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等,并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还本付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金生应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负无限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永固厂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永固厂的投资人为张金生,张金生应对永固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盛源厂的合伙人张金生、韩良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源厂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盛源厂因保证合同而负担保之债,企业合伙人张金生、韩良应对盛源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四被告均主张与大白信用社签订过合同,没有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国银监会河北银监局做出的冀银监复(2014)366号文件已明确批准,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且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机并开业。因此,本案原告承担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后,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赋予的起诉权,并无不妥,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5)阜民二初字第48号 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