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玉与杨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林香芳提供借款,林香芳未及时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31760并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放弃利息请求,本院予以照准。由于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清德对被告林香芳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5)鼓民初字第4605号 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