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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鲜花港投资发展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小羊肖恩”卡通形象,系通过独特的表现手法对小羊形象所进行的独创性的创作,具有艺术价值并可复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范畴。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英国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系涉案“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鉴于中国与英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该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经该公司授权获得“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许可资格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告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的涉案侵权行为系发生在其举办北京国际鲜花港百合文化节活动期间,被告对该活动提供场地并收取门票,系商业行为,因此应对在其场地举办的展览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对平面美术作品以立体形式加以使用,构成了对该平面美术作品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的侵犯。本案被告在其举办的活动场地摆放“小羊肖恩”立体模型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构成近似,其行为应视为是一种以立体的方式商业性使用原告平面美术作品“小羊肖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被告对上述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与合作的相对方广州佶佶龙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北京国际鲜花港百合文化节之动漫嘉年华合作协议》,因此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权利,而该协议的附表(一)中的部分展品图片包括了名称为“小羊肖恩”的图片,且该形象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形象基本一致,故被告了解北京国际鲜花港百合文化节之动漫嘉年华活动现场摆展的动漫展品内容,因此协议进一步说明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被告以涉案卡通形象并非其提供并放置其非适格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其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的类型、畅销度、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公证费未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该费用的支出,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八)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京0101民初2993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