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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中国昊华集团宣化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供水、电、气、热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对于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3日向再审申请人提出将供电负荷改为700KW的书面申请,再审申请人未予书面答复,故不能认定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发生变更,被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对于电力的强制规定交付欠缴的电费。但是再审申请人开具的“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用电客户收费清单”证实,再审申请人在此之后为保障厂区照明及家属区居民生活用电是按700KW的供电负荷供电并按此向被申请人收取电费,再审申请人实际履行行为默认了合同的变更,且对于该清单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且被申请书在此期间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工业用电的情况,故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拖欠基本电费并无不妥。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用电客户收费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清单是由再审申请人出具的,足以证明其收取电费的情况,故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判决仅依申请人开具的“用电客户收费清单”,就认定再审申请人已同意按700KW收费,属认定事实错误的观点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民申784号 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