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管辖法院: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所属领域:矿产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承包东马庄I.5亩耕地,有与第三人获鹿镇东马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并有原鹿泉市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在拥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履行颁证职责,不符合事实,0.2亩菜地因原告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系代耕,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履行颁证职责证据不足,故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110行初24号 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