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梅、赵某甲、杨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诈骗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红梅、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苗木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正确。陈红梅、赵某甲、杨某某共同谋划、分工合作,积极参与骗取国家苗木补偿款,属于共同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红梅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原判已减轻处罚。赵某甲、杨某某属于从犯,如实供述罪行,原判已减轻处罚,并考虑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
陈红梅上诉认为,其确实进行了树苗的种植行为,原判认定陈红梅虚构栽种树苗的事实错误。综合全案证据,其一,赵某甲供述,杨某某领陈红梅找他,要以他的名用块地,用来领补偿款,赵某甲答应此事,但未领她看过地,也没人往他的地运过苗子。其证明的事实经过与杨某某所证一致。其二,蔡某某证明给陈红梅栽过树,但指认的地块,系赵某丙母亲李某某、哥哥赵某丁所有,权利人未答应过给任何人栽树。其三,承德中凯测绘有限公司证明,蔡某某指认栽树地块,与赵某甲所指地块非同一地块。此外,陈红梅称栽过树,但不能提供树木购买地点、购树款来源、卖树人以及树苗运至山上的具体信息,蔡某某称雇10个人给陈红梅栽树,但不能提供10个人的任何信息,而据陈红梅称树木共14万株、买树花费18.6万元,供述与证言前后矛盾,因此,陈红梅认为其进行了苗木种植行为与事实不符,原判认定其虚构事实,证据充分。
陈红梅上诉还提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本案中,陈红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偿款,并未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陈红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意见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冀08刑终35号 201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