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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兆海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抄梁山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权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张承高速公路丰宁满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凤山镇人民政府三方签订《张承高速公路(丰宁段)房屋拆迁补偿补充条款》合法有效,张承高速公路丰宁满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已将“三通一平”奖补资金30000.00元拨付给被告,被告应履行职责将以上款项及时发放给原告。被告称原告从被告处多领的31660.65元土地补偿款应予返还,因原告不返还故被告用原告的“三通一平”奖补金30000.00元抵顶了其多领款项的一部分,对原告是否多领土地补偿款被告应另案主张其相关权利,被告无权扣留原告“三通一平”奖补金30000.00元用于抵顶,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扣款期间的利息和误工费2000.00元,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冀0826民初1214号 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