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正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建筑工程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正大公司与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所承建的工程于2010年6月15日已向被告交付。被告应按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三年结清全部工程款的约定付清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341856元,支付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内0724民初594号 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