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告成都东亚房地产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代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收取报酬的时间点为促成的合同成立时。本案中,案外人代某与被告文某在原告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位于温江区涌泉林泉南街**号*栋*单元*层*号住宅的买卖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签订,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买方迁户口时间为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条件,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就上户问题达成口头协议,故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10200元。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因合同中约定非因原告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成交,需违约方支付成交价5%的违约金,本案买卖双方已经成交,故原告不能据此主张违约金。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故被告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计算方式为:以居间服务费102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签订合同之日即2014年4月19日起至付清居间服务费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0115民初1779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