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红与四川弘鼎荣腾整体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在原、被告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2837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川2021民初1882号 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