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岳福军、董海燕、李小华、屯留县南浒庄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辩解和申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自2015年10月4日起,被告没有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后,利率实际增加至22.5%,几接近民间借贷利率24%的保护上限。律师费10000元符合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服务收费的通知》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有关规定,原告在主张了罚息的情况下再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理由欠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晋0402民初178号 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