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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林浪与莫科元、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莫科元、铭科公司借到原告的款,有被告莫科元及被告铭科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确认,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2000000元转到被告莫科元的银行账户,有广西农村合作银行的转账业务凭证佐证,被告莫科元亦予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酿成纠纷被告应负过错责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从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利率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原告诉请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440000元,原告认可该款是被告付清借款后至2014年5月1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在2014年5月1日后还支付过款项给原告,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借款时对利息没有约定,借款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及梁大武的款是归还借款本金。由于被告莫科元与梁大武、封鸿的对话录音确认借款月利率为3﹪,故对被告主张借款时对利息没有约定及其支付给原告及梁大武的款项是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481民初714号 2016-06-13

曾林浪与莫科元、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莫科元、铭科公司借到原告的款,有被告莫科元及被告铭科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确认,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2000000元转到被告莫科元的银行账户,有广西农村合作银行的转账业务凭证佐证,被告莫科元亦予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酿成纠纷被告应负过错责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从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利率已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原告诉请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440000元,原告认可该款是被告付清借款后至2014年5月1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在2014年5月1日后还支付过款项给原告,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借款时对利息没有约定,借款后被告支付给原告及梁大武的款是归还借款本金。由于被告莫科元与梁大武、封鸿的对话录音确认借款月利率为3﹪,故对被告主张借款时对利息没有约定及其支付给原告及梁大武的款项是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桂0481民初714号 201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