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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萍与樊中明段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李萍与被告樊中明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为月利率3%,但对此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贷为无息借贷。对无息借贷,原告主张借款期利息的,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8月9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仅以40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即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5月9日,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以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段义敏与被告樊中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被告段义敏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对此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段义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渝0118民初4215号 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