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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戴芬、胡思扬与长沙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靳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胡某、谭某某在诉讼请求中既有针对吉屋网的诉求,也有针对靳江公司的诉求,故本案案由应以合同纠纷为宜。胡某、谭某某与长沙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该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胡某、谭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吉屋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会员可享受团购优惠的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依据《长沙市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内容可知,胡某、谭某某交纳8000元团购费后可成为吉屋网团购VIP卡会员,该会员资格仅在购买吉屋网的合作伙伴长沙市勒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兰亭湾畔7号栋开盘当天才可享受8000抵70000优惠;同时还约定:在正式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团购费不予退还,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放弃购房者,有权申请退还团购费。可见胡某、谭某某的合同义务即为交纳团购费8000元,吉屋网的合同义务是为胡某、谭某某提供某种会员待遇服务,该待遇即在胡某、谭某某购买吉屋网的合作伙伴长沙市勒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兰亭湾畔7号栋开盘当天才可享受8000抵70000优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胡某、谭某某依约缴纳会员申请费8000元。而在胡某、谭某某购买吉屋网的合作伙伴长沙市勒江水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兰亭湾畔7号栋开盘当天,经置业顾问的介绍,分别签订《长沙市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兰亭湾畔商品房认购书》,又根据商品房认购书中认购价原价与胡某、谭某某最终在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相比可以看出,胡某、谭某某已享受到70000元的购房优惠。此外依据靳江公司的陈述,其给予的优惠中包含吉屋网会员所享受的抵70000元优惠。综上本院认为吉屋网已经履行了提供约定的优惠待遇的合同义务,胡某、谭某某认为吉屋网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退还申请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1民终4299号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