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佐良、罗树中与李建峰、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2016年6月2日起至6月30日止按照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约定的月利率4%计算延期还款违约金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分别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为李建峰所欠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王佐良、罗树中要求被告李建峰返还借款并要求被告益阳市再超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其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0902民初675号 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