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云与田江涛、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这种义务通常只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婚后与父母之间因疾病、生育等发生的较大额的金钱、物质往来,如父母无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或法律无相应的明文规定,一般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购房首付款39800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原告杨丽云无充分证据证实该笔出资为借款或明确赠与被告刘佳,该房屋亦登记在二被告名下,根据社会习俗和法律规定,其出资的购房首付款39800元应视为对二被告的赠与,被告田江涛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该款项本案不予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原告杨丽云支付的被告刘佳生育女儿的医疗费用、车辆违章罚款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夫妻的衣、食、住、行和生育子女、治疗疾病等方面所负的债务。被告田江涛主张上述费用均为赠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杨丽云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湘N93750轿车登记在被告刘佳名下,在二被告管理使用期间发生违章罚款,原告杨丽云无义务缴纳,故在二被告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上述被告刘佳生育女儿的医疗费用、车辆违章罚款费用应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上述医疗费用与车辆违章罚款金额的确定。22份借据其中2013年8月6日1万元的借据虽有银行流水明细体现当日ATM取款相应数额,但无相应消费回执佐证,不能排除原告杨丽云自行支取使用;2014年1月16日1万元的借据在流水明细只体现当日6229663020000540的建设银行理财白金卡有现金支取5000元,无相应消费回执佐证,不能排除原告杨丽云自行支取使用;车辆违章罚款的借据金额体现为4900元,但相应票据只体现缴纳罚款4300元,故只应按票面金额支持4300元;2014年8月19日1万元的借据只有2014年8月4日、8月9日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消费5000元、3000元的消费回执,原告杨丽云自述另有取现2000元,无相应消费回执佐证,不能排除其自行支取使用,故只应按回执票面金额支持8000元。上述医疗费用为76456元,车辆违章罚款为4300元,共计80756元。
综上所述,原告杨丽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湘1227民初332号 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