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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与王世红、甘肃省武威市海石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国栋驾驶机动车与被上诉人王世红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其责任应由车辆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过错责任。关于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经查,被上诉人王世红所作伤残等级鉴定是由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其对被上诉人王世红的伤情作出的鉴定符合鉴定程序,上诉人虽提出伤残等级的异议,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对伤残等级评定依据不足的情形,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一审对上诉人人保财险武威分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所提鉴定意见不能作为伤残等级认定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而鉴定费用是被上诉人王世红确定其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上诉人所持鉴定费不应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被上诉人王世红在一审庭审中已提供其收入的证明,能够证实其因伤持续误工所致收入减少的事实,一审依证据确定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及误工天数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持误工费计算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王世红因伤致残,给其在精神上造成创伤,一审酌情判处精神抚慰金6000元并无不妥。虽被上诉人王世红在一审中未提供其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衣物受损的相应证据,但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衣物损失是肯定的,一审酌情判处衣物的财产损失600元亦符合本案实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人保财险武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甘06民终400号 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