䎋小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出售,数量达21.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王小勇所提其是给袁某代购毒品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而且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王小勇所提在其处查获的17.45克海洛因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从王小勇身上、车上、住所查获的17.45克毒品海洛因,亦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综上,上诉人王小勇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甘10刑终143号 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