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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嘉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环支行借记卡纠纷2016民终1893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借记卡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1、鲍嘉力所主张的伪卡交易事实是否成立;2、如成立,其银行卡损失该如何承担。 对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问题。案发当天,鲍嘉力于11时53分16秒通过广州某ATM向案涉银行卡转账18800元并进行了查询,这说明在案发当天将近中午12时鲍嘉力本人在广州且持有案涉银行卡,同时鲍嘉力还提交了当天其本人一直在广州的其他证明,而建设银行东环支行又未举出证据证明案涉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可以推定案涉交易系被他人使用伪卡进行消费。 对于银行卡损失如何承担问题。建设银行东环支行作为发卡银行,在他人持有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为自身系统与技术漏洞等原因,未能识别出伪卡,违反了其应负担了安全防范义务,对持卡人鲍嘉力借记卡的损失,应付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储户对于交易密码也应承担保密义务,本案当中尚无证据证明建设银行东环支行对鲍嘉力涉案借记卡的密码泄露存在过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建设银行东环支行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建设银行东环支行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1民终1893号 201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