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天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辖终3737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所属领域:物权保护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从2016年6月1日起无权对润田雅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请求上诉人立即撤出该小区管理现场,将该小区停车场等物业管理现场、设施及有关资料移交给被上诉人,即请求解除业主与上诉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把物业管理权归还给被上诉人,故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非物权保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润田雅苑小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1民辖终3737号 20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