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其荣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且贩卖数量为净重0.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其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其荣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其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公安机关通过特情引诱侦破的案件,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又鉴于被告人张其荣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21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联想牌白色外壳平板电脑手机1部,是被告人张其荣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资人民币130元,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被告人张其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882刑初640号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