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德文、叶德胜等与紫金县林业局义容林业站、紫金县义容镇大坝村委会公田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向义容林业站交付了涉案林地并领取了相应的山租款,从2004年至今已有十余年,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应认定上诉人与林业站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虽然义容林业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三十年的承包期限,但桉树的种植、收益的期限较长,承包期限过短或现在终止合同均与合同的目的不符。2003年9月29日林业站与各村民小组签订的《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三十年,虽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但各村民小组在当时已清楚林业站有长期承包经营林地的意思,在被上诉人承包林地十余年间,上诉人也未提异议。根据本案合同的特点及实际履行等情况,本院认为承包期限酌定二十年为宜。上诉人提出林地实际承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但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而上诉人每年领取的山租款是明确的,其应当清楚山租款对应的承包林地的面积,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十余年未有争议,故上诉人关于补足租金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确定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16民终120号 201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