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栓诉李栓伟、陈上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陈上学驾车上路行驶应当谨慎驾驶,由于他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依法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李国栓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
一、车辆维修费30280元。
二、车辆施救费600元。
原告李国栓以上损失合计为30880元。
被告陈上学驾驶的车辆归被告李栓伟所有,李栓伟应当对被告陈上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李栓伟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天津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00元,不足部分28880元(30880元-2000元)由被告陈上学、李栓伟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豫1326民初380号 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