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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豫1526民初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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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所属领域:
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彭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豫1526民初2237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