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被上诉人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未按其要求开具发票的问题,双方并未约定未开具发票构成拒付广告费用的理由,且被上诉人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现也同意按照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具发票,故对于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以房抵债协议不应解除的问题,因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对于抵房协议经历一审、二审仍未能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并根据实际广告费金额判决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69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1民终7667号 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