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骏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故原告应当给被告申请并交纳劳动保险费用。原被告之间关于劳动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约定与承诺,不能违反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结合本案中被告已经获得补缴相关劳动社会保险的待遇的事实,故被告应当返还已经得到的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险费用19847.99元。原告诉求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0203民初1065号 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