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家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故意杀人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六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之后果,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杀人未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害人张某某由于被告人刘志家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刘志家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刘志家对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负完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超出其合理经济损失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志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志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刘志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刘志家持械作案,造成被害人六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可酌情从重处罚;4、被告人刘志家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志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6、被告人刘志家故意杀人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志家辩称,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是故意伤害罪一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志家因怀疑其前妻石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报复心理,并打听张某某住处,对张某某住所进行踩点,谋划、准备犯罪工具,于2014年9月20日1时许撬窗进入张某某室内,用螺纹钢筋打击熟睡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十余下,张某某当场失去知觉,处于昏迷状态,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六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后果,后又对石某某进行电棍电击、掐其脖子,并阻止石某某开灯,后强行将石某某带走;证人石某某证实刘志家用螺纹钢筋打击张某某头部同时嘴里说打死你、打死你,在石某某二次提出对张某某施救时,刘志家均未表现出任何施救行为,以上事实可以证实被告人刘志家因怀疑其前妻石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其婚姻破裂,而产生报复心理,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其预先进行踩点,谋划、准备犯罪工具,于深夜撬窗进入被害人卧室持螺纹钢筋打击熟睡中的被害人头部十余下,其打击的是人体要害部位,打击部位和伤害后果均予剥夺他人生命,且实施完犯罪行为后对被害人伤亡持放任态度,具有杀人的故意,且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杀人未遂,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志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告人刘志家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保障公民生命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辽1282刑初186号 2016-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