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兴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普庵社区居民委员会、朱万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兰大兴主张2000年进行土地调整时,朱万禄承包经营户调整出来的0.18亩土地应登记在兰大兴的名下,根据兰大兴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来看,本案诉争的土地0.18亩不包含在兰大兴承包经营权证“甘嘴坝耳生丘1.4亩”之内,而诉争地块登记在朱万禄的承包经营权证内,四至界限清楚。普庵居委会于2005年5月25日,给朱万禄填写了《恩施州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花名册》,确定朱万禄按原面积继续承包,2005年8月26日,分别与兰大兴、朱万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兰大兴对此未提出异议。现兰大兴请求确认普庵村居委会与朱万禄签订的2140803039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充分,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兰大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鄂28民终548号 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