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1135号原告谢世春与被告谢紫萍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抚养纠纷
所属领域:抚养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玉溪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关于这一焦点,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抚养权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属应当在孩子的父、母中予以确定。张全华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谢世春作为孩子的母亲,合法的监护人,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现张玉溪已近十岁,正逐渐形成自我认知及社会认知,身心、思维发展及性格形成处于关键时期,需要监护人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教育引导其成长。办案法官通过与张玉溪的交流,感到失去父亲对张玉溪的心理打击十分大,结合张全华去世前张玉溪与谢世春的相处状况,相信母爱的温暖可以融化孩子内心的坚冰,使孩子恢复天真的笑容,纯真的心灵。谢紫萍请求撤销谢世春的监护资格,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谢世春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张玉溪人身、财产等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张玉溪自幼寄放在被告谢紫萍家生活,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对谢紫萍的爱护晚辈的善行义举理应大力弘扬,为了不突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办案法官也努力进行了调解工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本院不得不作判决,希望谢紫萍能正确面对此事,抚养权的归属并不能隔断其与张玉溪的感情,同时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让步,正确引导孩子面对,使孩子快乐成长,不负各方关爱孩子之初衷。
综上所述,对原告谢世春要求对张玉溪监护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谢紫萍要求撤销反诉被告谢世春监护资格,判令张玉溪由其抚养教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陕0924民初1135号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