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全与宋甲红、张美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该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流转,但转让给本村以外的人属于无效转让。
《以房抵债协议》不仅涉及平阴县东关村黄河局北57号的房产,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东关社区虽称王广全与宋甲红、张美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均为东关村的村民,但未能举证证明;王广全亦未能证实其与妻子张兰英曾是东关社区的成员;因此,王广全、张兰英无权取得涉案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房抵债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以房抵债协议》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王广全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01民终1028号 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