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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号(2016)鲁0921行审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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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广山、梁桂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管辖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所属领域:
矿产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两份决定书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鲁0921行审3号
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