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400咨询电话:4001666001
logo
  • 默认排序
  • 裁判日期
  • 访问人数
  • 收藏数量

当前条件共检索到 1条记录,展示前1

李小军与肥乡县洲通运输有限公司、杜相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所属领域:交通事故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准确,法律适用得当,故本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该认定书予以采信,确认程振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姜兴超、李小军等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所查明的李小军因在该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程振生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程振生系杜相卫的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在雇佣活动中,故程振生的赔偿责任应由杜相卫替代承担。因杜相卫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为死者姜兴超的法定继承人预留78665元);因杜相卫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投保了保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且无免责事由,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项,由杜相卫赔偿;因杜相卫所有的肇事车辆挂靠在肥乡县洲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营,故该公司依法应与杜相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具体赔偿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小军后续治疗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26335元,共计333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李小军误工费30776元、护理费7009.2元、营养费5400元、交通费12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残疾赔偿金246844.34元(273179.34元-26335元),共计292093.04元;被告杜相卫赔偿原告李小军鉴定费2000元;被告肥乡县洲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相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鲁1502民初5900号 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