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勃利县兴利煤矿与被告袁康贵、李永胜、张井峰等70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对仲裁终局的裁定,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0921民初1136号 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