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李丹、王大有、王绪梅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丹之间存在28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王大有、王绪梅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并证明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丹归还借款本息,要求被告王大有、王绪梅负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出的借款人未归还借款的事实未表示反对,故被告李丹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债务额归还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1121民初1385号 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