ᝎ军、马冰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马冰合谋,采取为马冰虚划考勤,套取工资的方法,共同侵吞工资款人民币189374.61元,其中李军分得人民币79000元,马冰分得人民币110374.61元。被告人李军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生活段鸡西铁路职工单身公寓主任期间,利用其在管理门市房的职务便利,在一楼门市房对外出租过程中,对上级单位隐瞒房租真实价格,采取低报高租、多收少交的手段,将其多收缴的2014年至2016年两年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1697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李军在上述二笔犯罪中贪污数额共计人民币359074.6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冰贪污数额人民币189374.61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在侵吞工资款中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依法对其免除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马冰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李军在贪污门市房收取租金的事实认定和数额上有误,曹某与哈尔滨铁路生活段签订的2014年至2015年的租赁合同应认定有效,所得收益人民币80000元不应列为李军的贪污数额,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李军称自己所收马冰的工资款和多收的门市房租金,大部份用于单位支出的辩解,通过法庭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贪污的公款用于单位支出。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军为马冰虚划考勤冒领工资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贪污行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提出曹某与生活段签订的合同是李军受闫某某委托进行的转租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不应定为贪污数额且李军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黑7102刑初18号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