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林、盘县火铺华鑫矸石砖厂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公司营运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签订的《盘县火铺华鑫矸石砖厂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本案《盘县火铺华鑫矸石砖厂转让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以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诉争的合同系双务合同,而按照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履行义务在前,上诉人履行义务在后。通过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义务,而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要求支付转让款义务的请求,有权拒绝。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支付转让款为由请求解除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盘县火铺华鑫矸石砖厂转让协议》第二、三条约定的义务,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贵林的上诉请求成立,其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2民终2059号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