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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修县六井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原告永修县六井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就原煤购销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由原告向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购买原煤,并且原告已向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预付煤款300000元,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向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向阳分理处账户汇款300000元及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处尚有原告交付的预付款134199.2元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谢华春作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承包人,只是被告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虽有承包行为,但承包人谢华春对外是以是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法律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应由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承担责任。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系以发包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鉴于发包企业的法人资格在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发包企业作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企业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企业仍应对自己债务负责。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企业司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谢华春书面承诺在期限内返还原告预付款,是在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盖章的结算单上签字承诺,该签字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镇兴旺煤矿作出的行为,且该承诺未明确由谢华春个人返还原告预付款,原告请求由被告谢华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按每月2%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6)黔0201民初557号 201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