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贵武、侯元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管辖法院: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所属领域:合同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最初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前后,村民小组(以前称生产队)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根据集体土地所有关系设村民小组,因此,只有村民小组与集体土地所有关系是相联系的,申请人称村民委员会是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互换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土地互换违反了以上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村委会知道村民互换土地可以视为默认同意互换;签订互换协议时,小龙组组长田荣祥是以代笔人身份签的字,未以组长的身份签字同意互换,因此,现任组长田贵慧于2016年6月25日出具的书面说明中“遵从前任组长签字有效”,未包含同意互换的意思。
综上所述,申请人田贵武,侯元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627民申1号 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