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香丽与北京韩韵坊美容诊所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保管仓储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合法有效证据及庭审质证,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意且寄存人将被保管物交于保管人。本案中,原告贾香丽与被告韩韵坊美容诊所并未形成明确的保管合同的合意,原告贾香丽将手镯和项链交付被告员工之时,被告员工亦未明确表示保管,而是告知原告物品放置的位置及提示原告记得取回,故双方保管合意不明确,被告不存在约定的保管义务。另,被告韩韵坊美容诊所作为普通美容医疗机构,根据交易习惯、生活经验等综合裁量,其对于顾客的物品并无法定保管义务,故原被告之间保管合同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2017)京0102民初12026号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