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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鹏与绿色家园(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劳动争议
所属领域:劳动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就双方之间关系一节,绿色家园公司有固定支付规律和支付时间的方式按月向刘海鹏支付报酬,刘海鹏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亦系绿色家园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绿色家园公司亦为刘海鹏缴纳了社会保险,以上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绿色家园公司虽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进而采信刘海鹏之主张,即双方系劳动关系。绿色家园公司未与刘海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绿色家园公司未就裁决结果提起诉讼,绿色家园应当向刘海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2873.56元。 就2017年3月工资一节,绿色家园公司陈述其公司不对刘海鹏进行考勤,且其公司制作了刘海鹏的考勤数据,但从来没有刘海鹏的打卡记录,刘海鹏的工作内容为盯项目、带资源;结合刘海鹏的工资支付情况,本院认定刘海鹏确不接受考勤管理,考勤数据亦非刘海鹏取得工资报酬的相应参考。刘海鹏提交的2017年3月13日短信体现系为工作而进行聚会之安排,结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故本院采信刘海鹏之主张,绿色家园公司应当向刘海鹏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19310元。 就支付报销款一节,绿色家园公司与刘海鹏均陈述该公司并无报销流程及制度,均由法定代表人崔维进行确认后即可报销。(一)、就绿色家园公司已经收取的票据部分,刘海鹏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中显示绿色家园公司确认公司收到刘海鹏所提交的104059.41元的票据,且通过录音亦显示上述票据已经入账,绿色家园公司虽主张票据总金额为9万余元,但与短信、微信记录中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绿色家园公司主张虽收取上述票据原件但经审计,仍不符合报销标准,但:第一,绿色家园公司未能提交报销标准,根据一般财务制度,其公司已经将票据入账入册,现双方发生争议后,其公司以票据不符合报销标准为由不予报销,本院难以采信;第二,绿色家园公司虽主张票据需要进行外审,但其公司亦陈述刘海鹏并非仅参与东高村项目,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票据均在东高村项目账册中入账。故本院对该104059.41元票据符合财务报销标准,应当予以报销的主张予以采信,绿色家园公司应当向刘海鹏报销上述报销款104059.41元;(二)就刘海鹏未提交公司的票据部分。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核实。绿色家园公司均不同意报销,经查明,刘海鹏与绿色家园公司无争议的提供劳动的期间内,绿色家园公司正常为刘海鹏报销各种费用及招待费。现刘海鹏未能就交通费、过路费、维修费、加油费票据、停车费票据发生系因工作支出作出说明或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主张的上述票据不予支持;就办公费用、劳保费用部分,刘海鹏未能充分说明上述票据系其职权范围,系因工作支出,本院亦不予支持;就招待费中刘海鹏予以说明的支出部分,本院认为,刘海鹏的工作职责即负责项目对接、销售、带资源,崔维与刘海鹏的短信内容也提及聚会、聚会地点为餐厅,故本院认为,其上述支出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未作出说明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绿色家园公司应当向刘海鹏支付报销款141867.41元。 就备用金一节,绿色家园公司已经另案主张,本案中不再重复处理。 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双方均认可工资系下发制,且结合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律可见,刘海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时绿色家园公司并无拖欠工资的情形,本院对刘海鹏主张的解除补偿金一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京0108民初38131号 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