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所属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涉案作品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全景公司提交了经公证的《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展示有涉案作品的《中国图片库》光盘,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全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众信旅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众信旅游”的微博帐号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众信旅游公司辩称其系转发人民日报微博,故不构成侵权,但其未提交人民日报微博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或授权众信旅游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众信旅游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景公司要求众信旅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任何全景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众信旅游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仅为一般风景摄影,拍摄难度不高;第二,全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众信旅游公司未对涉案微博进行置顶、推荐,仅将涉案作品作为微博配图;第四,涉案微博系用于分享旅游咨询等,服务于其微博帐号的主营业务;第五,涉案微博转发、评论量较低,可见该条微博的实际热度并不高,受关注度较低。综合以上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赔偿金额为2000元,全景公司的主张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关于全景公司主张本案的公证费,其虽未提交相应的票据证明,且公证书包含其他公证事项,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有公证保全事项发生,本院依法酌定公证费28元。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全景公司未举证证明微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在侵权行为及时停止的情况下,微梦公司不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京0108民初41813号 201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