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彦与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王培彦在杜瓦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2、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3、相对人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王培彦应对杜瓦公司存在欺诈,且其因受到欺诈而购买涉案商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培彦作为一名理性消费者,一次性购买40个价值较高的背包,却在购买后第三天尚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查询商品的专利信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另,涉案商品所标注的专利号虽已过期,但商品本身确实利用了该项技术,杜瓦公司没有明显欺诈的恶意。综上,王培彦并非因杜瓦公司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涉案商品,故对其要求杜瓦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然,杜瓦公司在宣传时上传已过期的专利证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违约,故对王培彦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王培彦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7)京0115民初7589号 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