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杜瓦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王培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所属领域: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参加诉讼并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案中,王培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杜瓦公司上诉请求判决王培彦退还5130元,承担杜瓦公司应诉费用27800元,王培彦公开赔理道歉消除此案影响,系增加的诉讼请求,杜瓦公司应另行起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王培彦在杜瓦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杜瓦公司在宣传时上传已过期的专利证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判决杜瓦公司向王培彦退款,王培彦向杜瓦公司退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杜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7)京02民终11433号 2017-12-28